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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的规定是什么呢?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的规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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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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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商标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做出的罚款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是对有商标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性质的经济制裁,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商标法的贯彻执行,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滥用了行政执法权力,违法进行了处罚,就会侵犯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
  本条规定的内容之一,就是赋予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决定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商标注册人或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既是对当事人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一种法律保障,也是防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滥用罚款权力的一种法律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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