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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

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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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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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情况下,要是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或者是经过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在一些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中,还有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二、要是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的一方想要提出离婚的,本着对女性生养的保护,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离婚请求的。  但是要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以及女方想要离婚的也会受理。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6)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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