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债务以及继承权的相关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
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
怀。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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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
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
怀。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设施;
(四)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的,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怀
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
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
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
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 也可以依法确
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
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
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
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
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
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 ,
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
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节 债 权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
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 ,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
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
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
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 、期限 、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
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 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
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
债务的履行:
(一)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
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
还。
(三)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
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
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
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
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
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
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
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
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 , 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 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
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