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为什么规定担保物权?
现代各国的民法典多规定了此担保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为 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有的国家甚至享受到单独立法的殊荣。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洲国家经济组织等国际性组织还在酝酿将担保立法国际化、区域化。 担保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 中发挥着以下重要作用,这是它之所以受到各国及国际社会的普遍重 视的理由:(1)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行为的请求权,而债务人 是否履行给付行为,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 债权人实现债权在债 务人的信用较差的可能性前提下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债权人在没有足 够的手段规避这种风险的情况下,往往就只有放弃某种民事活动,放 弃民事活动...全部
现代各国的民法典多规定了此担保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为 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有的国家甚至享受到单独立法的殊荣。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洲国家经济组织等国际性组织还在酝酿将担保立法国际化、区域化。
担保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 中发挥着以下重要作用,这是它之所以受到各国及国际社会的普遍重 视的理由:(1)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行为的请求权,而债务人 是否履行给付行为,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
债权人实现债权在债 务人的信用较差的可能性前提下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债权人在没有足 够的手段规避这种风险的情况下,往往就只有放弃某种民事活动,放 弃民事活动的后果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萧条和停滞。
在这种情况 下,现代民商事立法的重要任务就成了如何规避交易风险,强化债权 效力,确保债权实现三部曲。现代立法为此设计了两种制度:一种是 债的担保方式(如保证),另一种是物的担保方式(即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制度的出现使债权实现可以得到有效确保。债权效力因此得 到极大的强化,交易风险也因此减少。总体说来,这两种担保方式各 有利弊。(2)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融资由于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业风险的广泛存在,贷款者往往由于担 心所贷的款项得不到及时偿还而拒绝贷款或者减少贷款,这有可能直 接导致融资活动的减少,经营者发展生产的能力也会因此降低。
对贷 款者来说,担保物权制度可以减少其担心,放心贷款;对借款者来 说,通过在其信用建立之前提供担保物权的做法,可以补充其信用状 况,增强融资的能力。举一个例子,现在大家买商品房,但又没有足 够的资金,需要向银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不了解,对借 款人是否及时还款没有信心,怎么办?可以用将商品房抵押给银行的 方式来实现贷款人担保,假如贷款人到期不还款,银行的债权可以通 过拍卖或者变卖该商品房实现。
因为有抵押的存在,借款人增强了自 己的融资能力,银行也可以放心贷款。社会融资活动在担保物权制度 保障下顺利地进行。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 人应当提供担保。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商业银行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这里 的“抵押权和质权”就属于担保物权。在立法中,对担保物权的性质曾有不同意见,对是否在物权法中 规定担保物权制度也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担保物权本质不是物 权,而是一种债权,因此不应当放入物权法中。
物权法之所以作出担 保物权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以下内容:(1)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 特点。物权的本质特点是支配性,支配性不仅体现在对物的占有和处 分上,还体现在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和对物的处分行为的控制上。
担保人可以在没有义务人配合的情况下,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这是 由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具有支配性的特点决定的。而 且,未经担保物权人同意,担保人不能擅自处分担保财产,物权法对 此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其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 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 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也就是说,担保财产仍在担保物权人的控制之 下。这就如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并不因为分离而否认所 有权人对物的权利是物权。这恰恰体现了物权的重要特点。将担保物 权作为一种物权对待,本质是对债权保护的加强,体现的是对其功能 和作用的进一步认可。
物权的重要特点就此得到体现。(2)担保物 权依附于主债权,但从功能上讲,又独立于主债权。物权对于债权的 优先效力中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即其优 先于一般债权或者其他权利受偿的特性。
(3)基于现实的考虑。理 论是为实践服务的,任何理论不能脱离现实。国内民法学说通识及司 法实践均认可了担保物权是物权。如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是另起 炉灶,推倒大多数人已经达成的共识,势必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立 法效率也会进一步降低,将不利于物权法通过后的普法和执法。
(4) 从国外的立法例看,确实有一些国家没有将担保物权放于“物权” 编,例如,法国将担保物权放在保护权利的各种方法中,但需注意的 是,《法国民法典》立法时,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物权和债权区分。 其他国家民法典在之后的立法中,担保物权基本都被规定在“物权”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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