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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

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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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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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限的规定 《物权法》对抵押权存续期限作出了不同于《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条对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做出了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条解释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与诉讼时效挂钩,强调担保物权在其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仍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物权法》第202条做出了与《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不同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条规定则强调,担保物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从该条文意来看,抵押权适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此,也可以说,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结合《物权法》第195条和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诉讼实现和时效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物权法》对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做出了修改,即只有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如果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则抵押权人丧失上述权利。因此,抵押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抵押权。 另外,《物权法》实施后,关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问题需明确以下几点: (1)当事人在抵押、质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质权的存续期间无效; (2)抵押权应当在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 (3)质权、留置权的行使,不受被担保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影响。
     法眼点睛 对于质权、留置权的行使期限,《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从该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所有的担保物权的行使,均适用该规则,即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   《物权法》则仅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对于质权、留置权均没有规定。
   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质权、留置权的期限,为了避免质权与留置权的长期不行使,导致担保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物权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这一条款赋予了出质人行使质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的存在会促使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物权法》第237条也规定了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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