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官司在中级法院做了终身判决我还是不服
幸亏你要跳楼,要不是有这一句,这题我就不想答了(因为太麻烦)。
要帮你的原因是:没有真的冤枉,不至于如此(跳楼)啊。
得给你纠正一个“字眼”,那不应是“终身判决”,而是“终审判决”。所谓终审判决,是指国家实行法律两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是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二审判决是没有上诉权的,必须执行。
但在实际上,又的确有象你这样觉得实在冤枉的。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法律上又设立了抗诉和申诉,具体规定楼上已经下载了,我不再重复。所以,你大可不必跳楼,先到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你还可以申诉,但申诉不得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全部
幸亏你要跳楼,要不是有这一句,这题我就不想答了(因为太麻烦)。
要帮你的原因是:没有真的冤枉,不至于如此(跳楼)啊。
得给你纠正一个“字眼”,那不应是“终身判决”,而是“终审判决”。所谓终审判决,是指国家实行法律两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是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二审判决是没有上诉权的,必须执行。
但在实际上,又的确有象你这样觉得实在冤枉的。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法律上又设立了抗诉和申诉,具体规定楼上已经下载了,我不再重复。所以,你大可不必跳楼,先到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你还可以申诉,但申诉不得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
具体说到你这案子,应是一个财产确权案。事由是“一房两证”。
一套房子,应当只能有一个产权证,出现这“一房两证”的事儿,至少与发证机关的审查不严,或者叫做“失察”有关。
我曾遇到过一个这样的案子,究其根源是开发商预售房时卖重了房号,而产权部门失察,没能发现,办重了产权证书。
最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其中一个当事人竟然是受理这个案子的法院的一位法官,可他输了。可见一这不是你说的“有人”与“没人”的关系,而是证据对他不利。这在一案件中,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几乎是“双胞胎”,——各是一套完全合法的购房手续!法院只能按时间顺序,确认先购者的购房手续有效。
其道理是已经卖出的商品,其产权已经发生转移,开发商第二次销售时已经对这房没有产权,故第二次的购销行为无效。
读一下冯梦龙的“三言两拍”吧,那是中国古典文学名著,那里有个“一女两嫁”案子,该杀的是那造成此案的那个贪图钱财的爹和从中牵钱的媒婆子,最冤的是后一个男人,空费了钱财却得不到媳妇。
这故事是封建制度的产物,现在不会发生了。但可以借鉴的是,你应当找始作甬者算账!
例如前边那个输了官司的法官,他也是继续顺原路申请抗诉、申诉过,但他最后不得不承认:永远也打不赢这场官司,因为证据对他不利,到了那一级法院都是这些证据,都是这个理儿。
只有服从生效判决放弃产权,授受损失了。后经一“高人”指点,以此损失为由,另诉那个卖重了房号的开发商,让他赔偿损失!这回, 这官司是铁赢了。开发商再出一套房子,并承担诉讼费用(包括以前那个案子的两次费用)。
我说的不一定与你的具体案情完全对得上号(因为你没说)。但愿对你有些借鉴作用。一般地说,你这案子中,一定有一个环节出了差错,这错是谁造成的,你就找他算账就是了。这个“另诉”可能比简单的抗诉或申诉略胜一筹。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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