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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司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怎么办?

行政官司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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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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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引起回避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 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即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法律上的或者事实 上的利害关系。
  如亲属关系就属于这种利害关系。 2。 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例如与本案当事人是师生、同学、朋友、战友等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都属于 这种情形。   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应当自行回避;如果这些人不自行 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其回避。
  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得知或 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回避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 可以是书面的,申请时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根据。     对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是否准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其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 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 定。如果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出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该案的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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