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离婚损害赔偿获赔难问题?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婚姻法》第46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⑴重婚的;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⑶实施家庭暴力的;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审判实践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虽多,但获赔率极低,从起诉情况看,主要有两类案件:一类是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且要求赔偿,到目前为止这类案件赔偿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另一类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重婚而导致离婚的,目前黎川法院仅判决了1件给予损害...全部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婚姻法》第46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⑴重婚的;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⑶实施家庭暴力的;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审判实践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虽多,但获赔率极低,从起诉情况看,主要有两类案件:一类是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且要求赔偿,到目前为止这类案件赔偿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另一类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重婚而导致离婚的,目前黎川法院仅判决了1件给予损害赔偿。
这不仅有法律对此规定过于严格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相关证据收集十分困难,法院无法认定。本文将从证据角度阐述离婚损害赔偿获赔难问题。
民诉法规定证据有七种形式,审判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所能提供的多为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和有限的书证(在个别案件中还有鉴定结论)。
就书证而言,除非有过错的配偶造成受害方配偶的财物的损失或身体上的损伤,否则诉讼中书证是比较少见的,事实上,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即使受害方有损伤,多半也不会申请伤情鉴定,因此该类证据非常少见。
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最经常的被运用是证人证言,然而由于离婚损害行为的隐蔽性以及外界介入的困难性,使得即使是容易取得的证人证言都天然地存在某种证明力方面的缺陷。比如证人往往是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亲密关系或是亲属关系的人。
让此类证人在法庭上支持一方,而作出对另外一方不利的证言,从感情上来说是很难令其接受的。就算证人克服感情障碍而作出了对一方有利的证言,那么该证言在证明力上来说也是不充分的。当然,造成这一难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且这些证据多为间接证据,必须组成严密的证据链环体系才可证明案件事实。
离婚损害的举证难导致法庭上“旁观者清,当局者迷”的现象频频上演。不仅不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要解决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不仅要从法律制度上完善,还要集合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无过错方。
1、大力宣传《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增强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法律尊严意识,一旦发生损害事实,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保护证据。
在全社会树立婚姻家庭无小事的思想,维护社会的稳定。使广大公民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
2、我国立法机构要以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受害人为宗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出台独立于诉讼法之外的《证据法》,建立完善的证人作证、保护、惩罚等一系列证人作证制度,增强公民的法律责任感,使我国的证人作证制度走上正轨,解决我国诉讼中证人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等一系列难题,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
3、加强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责任意识,制定出台防止家庭暴力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4、一定程度上允许私人侦探的取证行为,只要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则其所取得的证据就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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