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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听证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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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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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
  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
  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  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

200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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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 ■我国听证会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 1、听证会的主持方不统一 听证会有的由其部门主持,有的由部门的主管机关主持。  这样就有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先判后审之嫌,也不能对政策制度产生实质性影响,甚至可能使公众对听证会产生排斥情绪。
   2、听证会代表不够广泛 听证会体现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但是听证会本身不能等同于民主。但有的地方听证会的代表则不具有代表性,有的则是某单位领导指派的,甚至有的地方是抓阄、抽签等方式产生的。
     3、听证会代表缺乏应有的调查权利和义务 听证会代表由于缺乏应有的调查权利,如果涉及听证的内容太专业,他们根本不可能把所有的资料掌握并进行分析运用,更不必说提出异议。
  如一位民航也内人士在民航价格听证会后说,这个方案写得“深思熟虑、话中有话”,加上有很多民航专业性的内容,代表“一不小心就会掉到沟里”。   4、听证会缺乏透明性 有的听证会没有媒体的关注,有的听证会在代表的人选上不透明,有的听证会在听证程序上蒙蒙胧胧、遮遮掩掩,有的听证会成为政府不当行政的遮盖布,有的听证会甚至沦为“婊子”的牌坊。
   5、听证会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决策制定者在制定每个方案时必然会搜集各方面的资料,对制度方案的背景了如指掌,而参加听证的人对此都知之甚少。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北京秀水街听证会6名商户代表每人总共10分钟阐述观点,更不用说充分质疑这些决策了。
   6、听证会没有规定案卷排他主义 虽然听证会中参加听证的人有权表达,但是政府机关却有权按自行方案行事,至于采用不采用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那是政府机关的事。 7、听证会流于形式 由于真正了解听证会的人并不多,参与意识也不强,有的听证会代表对听指挥的内容知道甚少,有的听证会代表来不及听取社会公众或本利益集团的意见,有的甚至连自己的观点与意见都未形成。
     当然,听证会制度毕竟在我国刚刚建立,存在的问题在所难免;我们应该欣慰的看到,这毕竟是在向法制社会迈出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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