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的主要内容如下: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 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的主要内容如下: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 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