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问题法条竞合的情况怎么确定和认定,
比较权威的解答,摘自
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 规范刑法学》
自己细细体会吧。
法条竞合具有以下特征:
(一)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一个犯罪行为是构成法条竞合的必要前提。所谓一个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一次实施该当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符合数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符合数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形成竞合现象。竞合是指相争符合,这种竞合在法律上表现为重叠规定。因此,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现象,区别于作为犯罪现象的犯罪竞合。
(三)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
比较权威的解答,摘自
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 规范刑法学》
自己细细体会吧。
法条竞合具有以下特征:
(一)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一个犯罪行为是构成法条竞合的必要前提。所谓一个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一次实施该当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符合数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符合数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形成竞合现象。竞合是指相争符合,这种竞合在法律上表现为重叠规定。因此,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现象,区别于作为犯罪现象的犯罪竞合。
(三)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法条竞合现象是法律规定错综复杂的结果,它与法律规定具有密切联系。
刑法规定的每一犯罪都反映该种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犯罪现象是复杂的,罪与罪之间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从而使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产生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对法条竞合进行研究的目的,是在合理解释的基础上,科学地提出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法条竞合作为一种法律竞合,在所竞合的数法条中,只有一法条可适用,其他法条应予排除。从法条竞合的现象看,一行为涉及两个以上法条,这就存在一个如何适用法条,也就是如何定罪的问题。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根据是禁止重复评价,即在互相竞合的数法条中,选择优位法适用。
法条竞合具有以下适用原则:
(一)独立竞合的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独立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即特殊法与普通法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特殊法是优位法,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排斥普通法。
例如,刑法第226条关于诈骗罪的条款中,就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表明在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罪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特殊诈骗罪论处。当然,在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例如,我国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法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将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竞合的情况下,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特别规定。
有此特别规定的,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二)包容竞合的适用原则——整体法优于部分法
包容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即整体法与部分法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整体法是优位法,应根据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适用整体法,排斥部分法。
例如,我国刑法第233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文中,就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而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中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整体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是部分法,应按照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交互竞合的适用原则——重法优于轻法
交互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存在择一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重法是优位法,应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重法,排斥轻法。至于何为重法,何为轻法,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偏一竞合的适用原则——基本法优于补充法
偏一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存在补充关系,即基本法与补充法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基本法是优位法,应根据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适用基本法,排斥补充法。
例如,在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拐卖儿童罪体现了对儿童的补充保护。在行为符合拐骗儿童罪的情况下,应以拐骗儿童罪论处。如果行为已经超出拐骗儿童罪的范围,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的,则应按照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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