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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教育/科学 哲学 雄性脱发有人治好过吗

“人治”和“法治”有什么不同?对发展起着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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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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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说,这是一回事. 它唯一 的不同就是口号不同,说法不同,所用的时代和地区不同. 而它们相同之处是都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2007-08-05

248 0

人治就是权力大的人说了算,法制就是规矩说了算. 人治适于小范围,法制适于大范围. 没有绝对的人治,也没有绝对的法制.

2007-08-02

260 0

    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人治”和“法治”都是共同存在的,区别在于何为主、何为从。 1,人治:个人权力(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主要用于对被统治者的约束。所以会有“刑不上大夫”。
   此种社会形态可以理解为“人治”下的“法治”。这种情况下的社会稳定与发展,依赖于领导者的个人魅力和个人能力。  遇明君则社会兴旺、遇暴君则社会动荡。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属于这种社会形态。
   2,法治: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受法律制约。 此种社会形态可以理解为“法治”下的“人治”。这种情况下的社会稳定与发展,依赖的是法律的严谨与合理性。由于执政者的行为与决策也必须受法律的制约,所以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大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最重要的是这种社会形态,更多的体现了公平与公正。 展开来说太多了,简述如此。

2007-07-31

265 0

    在哲学的范畴里,“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形成,在阶级和国家出现以后,是社会存在的直接反映,是社会意识的产物与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靠政治暴力机构(国家机器)的强制作用来贯彻和维持,直接维护现存社会的经济和政治。
   两者的概念,简单地讲,“人治”,是指专制(个人或极少数派的统治))与法律(极少数派规定的律条)的结合体;“法治”,是指民主(绝大多数人或人民的统治)与法制(法律和监督性的约束制度相联)的结合体。
    两者虽都有法律的背文,但,是相对立的。 在社会处于动乱时期,象春秋战国时期,藩镇割据,秦始皇用“人治”统一天下并且统一文字与度量衡等等,对社会的稳定与生产力发展、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历朝历代封建社会处于和平时期,“人治”的弊端就会逐渐暴露出来:权力过分集中后易产生官僚作风、贪腐骄横、鱼肉乡里等等现象丛出不穷,也就当然制约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占社会少数派的资产阶级夺取和掌握政权后,在吸取封建专制失败的教训基础上,倡导与实施“人性化”的“法制”,虽然维护的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极少数资本家的利益,但是相对专制的封建主义“人治”来说,在国家内部为长久统治采取缓和与让步的态度,对本区域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生活水平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可是对外部各民族与国家却露出狰狞的资本扩张和战争侵略的面目,残酷地破坏其他国家的社会生产力与社会安定。
     在我国,提出“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国”的指导方针,正在进行艰难的政治体制改革,因为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而条件并不完全具备,但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也可以说必须朝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方向前进。
   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的弊端主要是:权力过分集中,容易产生家长制、官僚主义;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机构重叠、办事效率低、基层缺乏积极性;现行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还不利于选拔和使用现代化急需的各种人才。
    等等。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即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加大体制内的约束机制与体制外的民主监督机制,使改革开放更进一步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现代化的进步。
   综上所述,“人治”与“法治”是相对立的,但两者是可以相互转化和渗透的。  而且,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其作用也不相同。

2007-07-31

262 0

    本来应该是“仁治”和“法治”的区别,都是指统治阶层治理国家的方法,基于“人之初性本是善是恶”法制与教育相辅相成而有所区别……   “法治”中的“法”不仅指“法律”,在形成之初更多作“方法”解,因此理解有差别。
  “方法”优劣基于领导者个人才能,形成制度的“法律”由于有一致性、连贯性等相对不依赖领导者的个人才能而在立法、解读、执法等环节提高了要求……   “人治”与“法治”其实是各有千秋,同样离不开“仁治”、“法治”中的法制与教育相辅相成…… 。
  

2007-07-31

264 0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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