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与《税收征管法》应如何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与《税收征管法》应如何协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 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 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 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 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 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此处应该按照3年 还是5年退税,税务机关是否应该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展开]
镜***
2018-02-21 0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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