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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与《税收征管法》应如何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与《税收征管法》应如何协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 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 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 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 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 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此处应该按照3年 还是5年退税,税务机关是否应该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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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1

32 0
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遵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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