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业随军配偶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第2条至第4条规定,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 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未就业随军配偶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 贴待遇:(1)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2)随军前已就 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人的;(3 )经批准随军 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资金转入军队的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
随军未就 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审批与支付、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格认定,以 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并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 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 移、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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