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补偿金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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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向偷税和漏税的勾当,
所以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
因此,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税,应当看其所得是否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未超过,则不需要交税;如果超过,仅仅超过的部分需要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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