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关系是否继续存在?
由于房屋租赁关系往往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等到租赁合同期满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建立了某种信任关系,因此,可能会出现原书面租赁合同期满,双方没有任何约定新的约定,但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使用房屋,出租人不表示反对的情形。
此时,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租赁关系?如果存在,新的租赁关系与原租赁关系有何不同?《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且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不表示反对的,双方之间仍然存在有效的租赁关系
,且条件与原合同一致,唯一不同的是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因此,原书面合同期满后的新租赁关系不稳定,一旦市场租金价格大幅波动,难免出现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受到损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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