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金账户的利息应怎样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第二条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不属于上述金融机构,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是法人从没在现场办过公,目前的领导据说连聘书都没签。同时某些重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