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企业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从境外取 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 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 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 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 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
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 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 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 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 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 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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