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人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表明,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为纳税义务人每月收人额减去2000元后所剩的余额。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人-“五险一金”-2000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3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全部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人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表明,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为纳税义务人每月收人额减去2000元后所剩的余额。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人-“五险一金”-2000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3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这里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这一规定,此类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所谓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因此,这类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人-2000-28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为: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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