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控股股东因个人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多方面对小 股东的利益保护进行了规定。
如果股东会决议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可 以通过法律程序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而不应该放任不管,导致后来给股 东个人利益也带来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既是资本的结合, 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它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共 同的目标和规划,每一个股东都应当对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同时也都 有权监督、制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样,才能
充分发挥公司股东各 方面优势,提升和壮大公司。
案例中房地产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固然不 可取,其必然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赵甲也应当反省自 己,如果不是其后来对公司事务放任不管,控股股东也未必会做出违规 经营的事来,也许就不会出现现在这样的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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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人从没在现场办过公,目前的领导据说连聘书都没签。同时某些重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