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 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 内容: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 商务主管部门认可;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 符合《条例》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 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 成服务网点的设立。 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 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 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 《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 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 《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 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 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 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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