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驾驶员或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在明知某人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与其驾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间接的促成作用,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在我国是不可能取得机动车机驾驶执照的,因而未成年人不具有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律资格。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知道其驾车上路行驶而不制止,或者为其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条件,则属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所以,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和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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