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暂住证办理条件有哪些呢?
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与暂住户口登记同时申办。
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凭执行机关的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
报名基本条件: 1、本人救助的流浪猫狗;只接受救助的流浪猫狗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