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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暂住证办理条件有哪些呢?

泉州市暂住证办理条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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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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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与暂住户口登记同时申办。
  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凭执行机关的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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