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企业贷款担保人的条件是什么?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
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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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人从没在现场办过公,目前的领导据说连聘书都没签。同时某些重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