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的几个案例题.
个人理解,不一定对,仅供参考。
第一题:
1,分两个阶段,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甲父和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甲父属于无权处分人,未征得所有权人甲的同意,擅自与他人订立合同,合同效力待定。
后来甲明确表示反对并且向乙起诉追索房产,那么视为甲对甲父和乙的合同拒绝追认,甲父和乙的合同自始无效。
2,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应当追究甲父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乙对甲父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甲父应当赔偿乙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但不应赔偿乙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因为乙买房时并未产生房价一定涨的信赖利益。
第二题:
1,本案应采用国家标准。本案情况属于双方对质量的约定不明,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服装褪色属于产品的重大瑕疵,严重影响交易的进行【一般谁会要这样的裤子呢?】。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举例:09司考真题第四卷民法案例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题:
曹某与朱某的合同绝对无效,曹某对朱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曹某对钱某的合同在开始阶段效力待定,因曹某是无权处分人,王某明确拒绝追认后合同自始无效。曹某对钱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曹某对张某的合同有效,因为曹某事后向王某【所有人】达成协议并且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如果曹某依照约定将房屋再过户给张某,合同履行完毕,合法有效。 如果曹某拒绝再将房屋过户给张某,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