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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是否支付违约金呢?

房屋按时交付,该房屋还未经综合验收,出卖人是否支付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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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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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按期接收,且未造成损失的瑕疵交付(原合同约定交房时房屋需经综合验收通过,该房交付时综合验收尚未通过),出卖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有: 1、出卖人按约按时交房,买受人接受该房,可视为买受人对交房条件变更的认同。
   根据合同约定,讼争房屋应按期经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给买受人使用。  本案中,出卖人按期将还未经综合验收的讼争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明知此房还未经综合验收而选择接受,可视为对交房条件变更的认同。
  该购房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当时该房屋未经综合验收,买受人按约可以选择拒绝,可要求出卖方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再交付房屋,但买受人接受了该房,可视为买受人对交房条件变更的认同 2、出卖人按期交房的行为并未导致买受人的损失。
     出卖人按期交房,买受人按期接受了该房,并对该房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并未因此房未经综合验收而导致损失。因此即使出卖人交房时存在瑕疵,但对买受人而言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
  况且本案合同中对瑕疵交房行为也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只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约定了计算方式。  即使应支付瑕疵交房的违约金,也应视实际造成损失而定,而本案中买受人并未因出买人的瑕疵交付而产生损失。
   3、买卖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设立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要公正公允、合情合理。    公平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要实现的重要任务。
  本案中,出卖人按约定及时交付了讼争房屋,买受人也接受并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交付时讼争房屋虽尚未经综合验收,但目前没有证据显示买受人因此受到了损失。因此按照公平原则,本案出卖人也不应承担所谓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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