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法定监护人如何指定?
法定监护人是自然形成的,只要没有争议,不需要什么程序指定,也不需要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或者备案。
具体适用《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
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你开玩笑了,如果他还能立委托书,且有以自己的签名表示自己意志的能力,就不用监护了。 哈。所以,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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