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仅供参考: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对该事故责任认定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因此如果您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的话,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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