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么办理没有离婚证的离婚手续
女方把简单问题想的复杂了,反而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
男方有外遇无法忍受分手并无不可,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也能够理解,但无论采取何种离婚方式,都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协议离婚到民政局、诉讼离婚到法院),否则将不具法律效力,也不受法律保护。
1、办理离婚登记必须提供双方的结婚证,因搬家遗失了结婚证而无法直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当事人户籍本上婚姻状况最终记载与某人结婚,也可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该户籍本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后与结婚证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婚证丢失的也可先补领结婚证后再办离婚登记。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登记员在离婚当事人的结婚证上直接写上
“双方已离婚,本证件作废”,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再将结婚证退还当事人保存。凡离婚登记后有争议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再受理。
因此,双方只需持户口簿到公证处做个公证即可,而无需再履行重新登记手续。
且即使补领结婚证,也不影响婚姻关系已存续多年的事实,更不会危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除非出现《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外,财产应百分之百的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女方不必担心在财产分配上对自己不利。
2、男方有外遇,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关键,男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女方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则女方理应得到较大的财产权益,这是公理所在,也是人之常情。
否则,“偷偷离婚”的结果是女方无法得到自己应得的权益,岂不是太便宜了有外遇的男方?!所以,女方同意“偷偷离婚”的前提,是为了双方更是为了男方的颜面而迫不得已做出的,必须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作为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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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从现在计算的二十七年前,应该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在这个日期之前的,就是当时没有领取结婚登记证也可以视为事实婚姻,所以,这是不必须凭结婚登记证请求离婚的,只要户口本上两人的名字在一个本上,并且表明是夫妻关系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