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工可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回答这个问题前,需要界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以后,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6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上,如果你们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焊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具体实行与否,直接咨询劳资部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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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可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是吗?噢!呵呵!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是劳动法规定的标准的工作制,所以,没有规范的标准,只要企业与员工代表或工会协商拟定合同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备案即可。所以,你这个“焊工可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能以企业的规定为准了。这里无法判断。 企业实行该项制度没有申请程序,只有报批程序,是否报批了问问工会或劳动部门吧。
一是法人从没在现场办过公,目前的领导据说连聘书都没签。同时某些重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