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倒流的问题
你说的“食品倒流”应该是指商品的经销商或代理商的“串货”行为吧,就是大家常说的跨地域销售代理商品的行为。对于这类的行为,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约束。为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一般主要是通过签订《合同》时加以约束,特别是代理商的地域保护条款,以及对串货行为的处罚条款。否则供应商会坐收渔利,而代理商反受因为无法完成销售指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会造成物价的混乱。
所谓“食品倒流”是指将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食品类商品通过涂改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到期时间的方式使过期或即将过期的商品冒充正常商品销售坑害消费者的非法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按非法制造销售伪劣商品论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是不经“倒流”直接销售过期产品的则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
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很显然,对“倒流”的处罚是重于直接销售过期产品的。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各级工商和质检部门都有权查处。地那里发现就由该辖区工商和质检部门查处,重大案件或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上报,或联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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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人从没在现场办过公,目前的领导据说连聘书都没签。同时某些重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