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未休年假工资时效怎么算吗?
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据此,周某要求该公司支付2012年以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按规定已超过仲裁时效。
该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周某2012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周某从1993年6月参加工作至2012年,工作年限已满15年不满20年,故其2012年带薪年休假应当为10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
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由于该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未提供周某的工资发放情况,故仲裁委以周某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为参照,以周某主张的月工资4000元为标准计算其带薪年休假工资。
综上,该公司应支付周某2012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4000÷21。
75×10×2=3678。16元。
[展开]
一是法人从没在现场办过公,目前的领导据说连聘书都没签。同时某些重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