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得的口供有利于被告人能采信吗?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作窄于其字面含义范围的解释。立法者修改证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诉法基本原则。
所以按照限制解释,将刑诉法第54条第1款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解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将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自首、立功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纳入可采信范畴,不仅有利于解决上述矛盾,而且符合立法本意,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