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取得的口供不一定有证据效力吗?
中国有几千年凭被告人口供定罪的传统。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查机关会使用各种手段。几乎所有刑事案件,公诉人都能拿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的口供。许多案件,被告人都会当庭翻供。被告人一翻供,公诉人就会迁怒于律师,律师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如履薄冰。 2010年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规定,明确了非法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1。明确规定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规定:...全部
中国有几千年凭被告人口供定罪的传统。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查机关会使用各种手段。几乎所有刑事案件,公诉人都能拿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的口供。许多案件,被告人都会当庭翻供。被告人一翻供,公诉人就会迁怒于律师,律师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如履薄冰。
2010年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规定,明确了非法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1。明确规定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被告人、辩护人随时有权向法庭提出。法庭应当先调查后开庭。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案件移送到法院一开始就可以提出:
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开庭前和开庭中可以提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否认非法取证,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4。涉嫌非法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接受质证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是否非法取证未查清前,法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6。是否非法取证,法庭必须调查,辩护律师可以参与调查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