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是什么关系?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包括行政、司法、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后面这一段所说的人包括: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区别只在主体,其行为样式基本是一样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按受贿罪,除此以外的公司企业人员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n
bsp; 公司企业中的管理经营人员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的按“受贿罪”处理,这个刑法典有规定。
“外企的职工受贿不会被判刑,最多就是丢饭碗”这个肯定是扯淡。可以管这些经济不法行为的罪名可不少。
经济刑法调整范围之宽泛,罪名之多,甚至连一般的刑法专业人员都背不全的。 。
[展开]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的“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是受贿罪,但前提都是“国有”。
但“外企的职工受贿不会被判刑,最多就是丢饭碗”,这种说法却不对了。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是没有限定必须是国有的,也没有说不包括外企啊。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