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面积纠纷我在威海后峰西村汇峰.山海郡楼盘买了一套顶楼带阁楼的房子,当时房屋合同签订如下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以房管局测绘为准,多退少补。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开发企业应当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房人。
现测量后,具体问题如下:
顶楼合同面积58.01平米3980一平,测绘面积57.38,阁楼合同面积33.69平米1990一平(即顶楼的半价),测量面积50.05。大出16.36平米。大出面积是原阁楼面积的48.56%,房屋原总面积的17.65%,现在开发商要求按合同价格补齐30049元,如果当初知道是这个价钱我是不会买的,何况面积还都在冬冷夏热的阁楼上,这样物业费和取暖费也是水涨船高。
合同上是有两条,但是签合同的时候打印是第一条,由于是批量合同,在签合同的时候我们没有选择面积差是自行约定或者3%差价比的权利,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要么签要么不签。
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合法?当时提出来,但是开发商说大家都一样的,心想面积不会超出太多就没计较的,没想到超出这么多。
楼房面积以最后交付楼房实际为准,多退少补——这样的约定算是明确吗?难道说只要购买了楼房,就得无条件接受卖房人出售的无论多大面积的房屋吗?那我买了50平米的房子,测绘后是150平米,也要自己掏钱吗,这根本不可能是普通老百姓能承受的范围。
综上所述,我觉得这虽然与《房地产管理法》不符,但违背了《民法》最基本的平等原则,开发商在一开始就缺乏诚信,16.36平米,17.65%的面积差额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现在房子已经装修完毕,不可能解除合同,我认为是房产商违约在先,我应该只负担误差面积的3%的房款,威海以前是否有过相同案例,如果诉诸法律成功的几率大吗?十分感谢!!!
楼上说的不对,你所援引的法律规定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按照超过3%可退房处理。 <br/> <br/>但是提问者已经说明了,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就是“双方自行约定:以房管局测绘为准,多退少补”,排除了“3%”条款的适用。 <br/> <br/>但是诉讼的成功率也不一定就是0,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有关规定(具体条文自己查查),起诉要求:1.认定该约定为“格式条款”,并且无效;2.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房款。 <br/> <br/>将该约定认定为“格式条款”,且证明其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是你胜诉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