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涨不涨工资,决定权在谁?
不过,在一片喊“涨”声中,笔者却不免存有一丝疑虑———政府要“涨”,是不是工资就能“涨”了呢?这就需要弄清楚:涨不涨工资,决定权在谁?
从经济学理论来说,“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市场价格。 既然是市场价格,那么,涨工资就应该由“市场”决定。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工资的决定权一直在政府手中。改革开放前乃至改革初期,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由政府规定,是“能高不能低”的铁工资,涨不涨工资,一切都在“计划”中,干多干少一个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工资的决定权逐渐下放给企业,交由“市场”决定,即由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工资的决定权从“计...全部
涨不涨工资,决定权在谁?
不过,在一片喊“涨”声中,笔者却不免存有一丝疑虑———政府要“涨”,是不是工资就能“涨”了呢?这就需要弄清楚:涨不涨工资,决定权在谁?
从经济学理论来说,“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市场价格。
既然是市场价格,那么,涨工资就应该由“市场”决定。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工资的决定权一直在政府手中。改革开放前乃至改革初期,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由政府规定,是“能高不能低”的铁工资,涨不涨工资,一切都在“计划”中,干多干少一个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工资的决定权逐渐下放给企业,交由“市场”决定,即由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工资的决定权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正印证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轨迹。
经济飞速发展的实践证明,这种转变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逆转的潮流。
工资决定机制重回计划?
但是,从新近一些政策或立法草案来看,笔者却发现在工资决定机制上,出现了重回“计划”的迹象:“一刀切”的工资调控办法例如,此次规定2007年企业工资增长平均指导线为9%,上线为12%,下线为3%。
这一规定不分行业、地区,当然也不考虑具体企业是否存在特殊困难,对所有企业一律适用。
“能高不能低”的工资指导线如规定“生产经营正常、有盈利的企业,若上年工资水平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左右,可参照平均指导线增长工资;若上年工资水平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50%左右,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这些规定看似指导意见,但具体执行起来,企业无法回避不“增长工资”的情况,即是说,企业亏损也要涨,只是增长幅度不同而已。
劳动合同中的“铁工资”如《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允许企业和员工约定服务期,但作出了服务期内工资“能高不能低”规定(第23条);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员工的工资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第29条)。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由政府公布,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权也在政府手中。如此双管齐下,政府对工资水平由“指导”变成了“指挥”,显示出“回归”“铁工资”趋势。
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强制程序劳动保障部相关人士透露说,为确保各类企业在未来五年内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应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要求。
上海市也规定,两年未调整计件单价的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是经营情况较好,但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缓慢或工资不增长的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事实上,协商属于自愿程序,结果在这里却成为强迫程序。
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工资的决定机制主要还是依靠市场,政府只做三方面的事情:一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底层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得以保障;二是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保障普通劳动者能够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三是公布劳动力价格组成信息,为市场主体确定工资价格提供参考。
这三个层次中,政府介入程度有很大区别:
在第一层面,政府是“运动员”。最低工资标准一旦制定,全社会都必须一体执行,不能讨价还价。这方面我国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最低工资执法不严;二是各地区盲目抬高最低工资标准,以至于最低工资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最低”。
应该说,最低工资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生存权的措施,但很多地方将其定位于分享改革成果、缩小收入差距的措施。此时,“最低”工资显然无法完成收入分配的目的。
在第二层面,政府是"裁判"。目的是确保劳资双方平等、公平地讨价还价。
工资的集体协商制度被国际上证明是保障工资价格符合市场要求的制度。但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有效开展。笔者以为,真正的原因在于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双方的力量不对等。具体表现在,我国工会职能的定位不清,以至于在集体协商中畏首畏尾;而工会体制建设上,形成"上强下弱"的格局,极大影响了集体协商的开展。
但是,目前的政策都停留在强制推行集体协商层面上,很少有人深究集体协商能否有效开展。
对于第三层次,政府是"服务员"。政府只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至于工资价格问题交由市场决定。目前我国的有关政府部门过高地估计了掌控市场信息的能力,"制造"出所谓的工资指导线,甚至还不断挥舞手中的"指挥棒",进行详尽的说教。
结语
笔者赞同政府需要介入调控的观点,但笔者认为,对于工资问题,政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如果不介入,工资价格会扭曲;如果介入过深,甚至替代市场,这无异于重回计划经济。
只有正确把握上述三个层次的"度",方能继续走好计划到市场这盘棋。
同时,在工资分配问题上,目前仍应该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这涉及到一次分配、创造财富的问题。至于如何兼顾公平,应该由税收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制度去解决,这涉及到二次分配、倾斜保护问题,两者不在同一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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