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特点和中国公务
一、西方各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特点
(一)民主参与
公民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任国家公务员。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并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加以保障。例如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按照其能力与成就,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 美国的《文官制度法》规定:“任何一级官位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开放”。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一切官职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敞开大门”,其第’’条规定:“一切职员的任用,都应依照本法律和人事院规则的规定,根据其人考试成绩、工作成绩以及能力的其他实证来进行。 ”第)条规定“:录用考试对于具备人事院规则规定的报考资格...全部
一、西方各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特点
(一)民主参与
公民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任国家公务员。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并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加以保障。例如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按照其能力与成就,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
美国的《文官制度法》规定:“任何一级官位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开放”。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一切官职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敞开大门”,其第’’条规定:“一切职员的任用,都应依照本法律和人事院规则的规定,根据其人考试成绩、工作成绩以及能力的其他实证来进行。
”第)条规定“:录用考试对于具备人事院规则规定的报考资格的所有国民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开进行”。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阻扰公民行使这种权利的人进行惩处,以保障公民这项权利的行使。
(二)平等竞争
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参加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不得由于性别、种族、出身、党派和家庭背景等因素而遭受歧视或享受特权。
如美国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日本的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见解和政治所属关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
”德国的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区别”。法国的法律也规定了实行“平等原则”,对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对待,不分性别、出身、信仰、哲学观点和政治面貌,都以实际水平和品行作为录用的标准。
(三)信息公开
国家公务员的招考、考试、成绩和录用,都是公开的。报纸、电视台和电台要公开发表或广播,让全社会的公民都知晓,争取最广泛的人报考,在最广泛的范围内选择优秀人才。在招录公务员之前,美国不仅在报刊和电视广播中公开报道国家公务员的报考事项,而且联邦政府在全国设立一百个“职业情报中心”。
八百个免费的“热线”电话号码,供全国各地报考者使用,询问有关公务员报考、考试的事宜。日本规定,考试公告必须写明考试的职务、责任、待遇、报考资格、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考试的科目,按政府各部门的特点和要求由法规统一规定。
为了方便报考国家公务员,日本政府人事院在各地举行很多次“考试说明会”,仅初级考试的说明会平均每年就举行$+#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公告迅速发到全国各地,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拖延或扣压考试公告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三万日元以下罚款”。
由于真正实行国家公务员的考任公开原则,日本每年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数达到六百多万人。
(四)竞争择优
西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竞争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公开竞争考试”,全部报考者中的合格者都被录用;另一种是“公开竞争考试”,是在少数合格者当中再选择成绩最优秀者录用。
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许多国家采用第二种竞争性考试,以求选择最优秀的人才。例如,日本"!#!年度的公务员考试报考者共有$%&%!#人,合格者’%&$’人,录用者只有"$(&(人,录用者只占报考者的$)%*。
其中高级考试的录用者更少,如在"!+"年的国家公务员高级考试中,报考者(,##,人,合格者"$%"人,合格者只占报考者的$*。其中录用者%&+人,只占报考者的")%*-"。(/#$)。"!+#年度0到"!++年$月末1,报考高级考试的人数是$’$,+人,合格者"%!%人,录用者",$人,被录用为公务员者只占报考者的千分之三点一。
-"(。/"’)竞争择优还体现在被录用的公务员的文化水平上。"!+#年的日本,国立大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中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医疗工作者中,大学毕业者占",,*;研究机关的人员中,大学毕业者占+#)%*0包括辅助人员、行政人员1。
研究所的所长、医院的院长、学校的校长和事务次官中,大学毕业生占!!)
(五)考任为主
西方各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主要有四种: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选任制适用于政治领导人,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类。
委任制适用于长官的助手和秘书等辅助人员,目的是能与长官密切合作。聘任制适用于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的学者专家,他们有公开著作,公众了解他们的水平。考任制是适用范围较广的任用制度,被大多数国家采用。
它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最广泛地罗致优秀人才担任领导和
业务职位。在美国,考任制的适用的范围和对象约占+&*的公务员,只有"&*的公务员不采取考试任用的办法。
(六)通专标准
如何通过考试来择优,西方各国的标准和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通才”标准,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才”标准。
所谓“通才”标准是在考试选拔中注重应考人的一般教育程度、文学素养、掌握知识的多寡、以及综合、推理和判断的能力。据统计,英国历年来助理次官以上的文官中,毕业于牛津、剑桥两所名牌学校的人员比例为%,*左右,有时高达+,*,至于象常务次官这样的最高级文官中比例还要大。
所谓“专才”标准则注重应考人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专业技艺,强调个人在某个领域中的一技之长,重视专家的地位和作用,并经常吸收专家学者参加领导工作。据统计,美国从弗兰
克林·罗斯福总统到肯尼迪总统这$,多年中的+,,多名部长助理中,有一半人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对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均有精深的造诣。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特点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四章对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做出了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借鉴于西方的,因而其录用制度中的一些特点也与西方基本相同,如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等,此处不再赘言。以下只是提出几点我国公务员录用方面与西方国家的不同之处。
(一)重实质平等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虽然宣称是民主、平等的,但其形式平等多于实质平等,种族、民族问题的存在使得公务员录用的民主、平等难以真正实现。
我国则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如在对待少数民族公民和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的问题上《,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指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反映出更注重实质上的平等。
(二)坚持“德才兼备”“德才兼备”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被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选拔和使用干部的原则,也是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需遵循的一点。
其最突出的表现是,录用公务员时,对报考者要从“德”和“才”两方面去衡量,二者得兼,不可偏废。具体来讲,即不仅测试报考人员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考核其政治态度和思想品质。
(三)坚持“党管干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四章“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四条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这是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政党制度息息相关的,与西方国家要求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形成鲜明对比。因为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新时期的人事制度,仍然是党的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法规有待完善西方公务员录用制度有着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保障。而我国有关公务员的录用只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对其作了说明。除却法律文件规格不高,效能有限外,具体的条文又多原则、多抽象,可操作性不强。
总之,西方各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特点是民主、参与、平等竞争、信息公开、竞争择优、考任为主和通专标准等,其发展态势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录用方法“、专才”和“通才”标准互补互融和增加临时雇员录用。
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与西方各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不同之处是重实质平等、坚持“德才兼备”、坚持“党管干部”。从对比中我们应看到:要结合国情,有选择地借鉴西方经验;严把“入口”关,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扩大考任制实施范围;完善考试录用方法和铲除招录中不合理现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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