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产后法人代表转移他私人财产是否
一、公司于2006年破产,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于2007年4月转让了他私人的一套房产,请问这套房产的转让是否合法?
正常情况下,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代表的私人财产是不能列入公司财产的,所以他转让房产的行为是合法的。 只不过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他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该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法人代表为投资人,且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他自己的财产的,那么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该法人代表我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其投资不到位,那么他应当在补足其投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现在这套房产的过户手续已于2007年4月全部办理清楚...全部
一、公司于2006年破产,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于2007年4月转让了他私人的一套房产,请问这套房产的转让是否合法?
正常情况下,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代表的私人财产是不能列入公司财产的,所以他转让房产的行为是合法的。
只不过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他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该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法人代表为投资人,且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他自己的财产的,那么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该法人代表我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其投资不到位,那么他应当在补足其投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现在这套房产的过户手续已于2007年4月全部办理清楚,并有房产证,请问这个房产现在属于谁?
房产属于谁,应以现在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即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该房产就为谁所有。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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