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应该是施工方的,你责任大一些。因为质量问题都是你的。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作为“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有利于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尤其是发包人履行法定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 法律猫指建设工程因其投资大、施工周期长、建设参与方较多等特点,实践中出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往往较为复杂,可能是勘察原因、设计原因、施工原因、材料、设备质量原因、也可能是发包人或监理人等原因。通过发包人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与方的竣工验收,可及时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利于分清责任主体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避免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法律知识关于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全部
应该是施工方的,你责任大一些。因为质量问题都是你的。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作为“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有利于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尤其是发包人履行法定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
法律猫指建设工程因其投资大、施工周期长、建设参与方较多等特点,实践中出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往往较为复杂,可能是勘察原因、设计原因、施工原因、材料、设备质量原因、也可能是发包人或监理人等原因。通过发包人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与方的竣工验收,可及时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利于分清责任主体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避免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法律知识关于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发布时间:2016-03-16 我国法律历来禁止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那么我国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这方面的问题的呢?面对这样的情况,承包双方都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下面就由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相关资料内容。
一、最高院《解释》中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随着实践变化而不断变化的。199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由此而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现在看来,虽然上述规定可能有失于绝对或不尽合理,但明确了相应的质量争议的法律责任,对于预防和处理该类纠纷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在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均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实施,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实施,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实施,以下简称“《条例》”),这三部主要的法律法规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发生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只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其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也未对承发包双方的质量责任范围进行划分和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讲,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不足。
那么问题接着就涌现出来了:实践中开始出现了一些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其中有的还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有的发包人在使用后发生了质量问题,其严重程度不一,有的只是一般性的质量问题,有的则是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发包人使用不善,有的则是由于承包人偷工减料造成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却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感到无所适从,各地法院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掌握也不一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