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高的利息算是高利贷呢?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年化利率24%和36%这两条线,将民间借贷划分成了三个区间:年息24%以下,利息偿还受到法律保障;年息24%-36%,法律不支持也不反对;年息超过36%,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所以,虽然对高利贷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从利率的角度看,年息超过36%...全部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年化利率24%和36%这两条线,将民间借贷划分成了三个区间:年息24%以下,利息偿还受到法律保障;年息24%-36%,法律不支持也不反对;年息超过36%,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所以,虽然对高利贷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从利率的角度看,年息超过36%即为高利贷。
在“山东聊城辱母案”中,高利贷的利率为月息10%,年息120%,如果是利滚利,年息更是高达313。84%,如果借款一年,利息都超过了本金。
一般制造加工业的毛利率也仅有20%左右,远不及高利贷的利息;如果是投资利得,又有什么投资能够保证获得年化超过100%的收益率呢。
所以,借高利贷的企业或个人基本都是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利息虽高,但拆借个十几天还是能够负担,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本金一直无法偿还,利息越滚越高,无法正常还钱就很容易出现暴力催债。
其实,民间借贷是传统的银行信贷的有力补充。当银行收紧贷款的标准和惜贷时,贷款的需求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因此,从本质上来讲,民间借贷利率由银行的放贷态度决定。
当银行惜贷时,企业的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转而进行民间借贷,民间贷款利率势必水涨船高;反之,当银行愿意发放贷款时,民间借贷需求下降,民间贷款利率倾向于下滑。
换句话说,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放贷态度是反向波动关系(参见图1)。
当银行贷款审批收紧时,贷款审批指数下降,这时民间借贷利率抬升(参见图1)。举例来说,从2013年开始,由于整个银行体系的超储率不断下降,银行整体的放贷意愿下滑,比如金融机构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从2012年底的3。
3%一路下滑至2014年中的1。7%,这时,企业和居民的融资需求只能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率也逐步走高,温州民间借贷月息从2012年底的1。33%提升至2014年中的1。56%。
2014年开始,随着货币政策转向宽松,银行超储率也基本保持在2%以上的水平,银行变的有钱可贷,放贷意愿提升,同时贷款基准利率也逐步下降,共同导致民间贷款利率逐步下降,2016年3季度,温州民间借贷月息达到了低点1。
27%。
同时,民间借贷的方式也变的多样化。在传统的小贷公司等渠道以外,个体户和居民也可以通过网络借贷(P2P)来满足自己的贷款需求。自2014年至今,P2P贷款余额大幅增加,尤其以北上广一线城市最为明显。
以上海为例,2014年全年贷款余额仅有189。67亿元,至2016年迅速增至1900。48亿元,翻了十倍。
站在这个角度考虑,民间借贷满足了企业和居民日益多样化、并且不被传统金融机构满足的借款需求,所谓“存在即合理”。
不过,即使民间借贷种类繁多,有了阳光化的小贷公司、P2P等,但在借贷时也需要查询征信记录,如果已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就不太可能再从这些途径获得借款。
例如,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中的举债企业??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已经进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多条失信记录,这样的企业想从银行或者小贷公司这样的渠道获得利息较低的借款已不太可能,要维持正常的经营周转就只能去借高利贷。
所以,高利贷即使再可怕,还是有很多走投无路的人或企业寻上门,把它当作最后的“救命稻草”,但在高息和暴力催债下,一不小心,高利贷就变成了他的“催命符”。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不论是何种借贷关系,都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信用资质的分层对应了多层次的融资渠道,民间借款的存在弥补了传统融资体系的不足,民间借贷“阳光化”也使得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受益,但是,阳光总有照不到的角落,高利贷也就有了存在的土壤,而其背后所折射的是人性,人们克制自己的欲望比外部的约束更有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