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因员工偷拿了几卷卫生纸而解除劳动合同吗?
某外企保洁员工因贪小便宜,趁无人注意时偷偷将公司的几卷卫生纸塞进自己包里带回了家,后因公司安保部在查看日常视频监控时被发现,其本人亦承认错误并送回了卫生纸。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中“有任何窃取、侵占公司财物行为的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后员工提起仲裁,辩称其行为并不严重且没有造成公司实际的损失,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过重,该主张还得到了仲裁的支持。像上述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在员工因严重违纪行为被处分时,不少人都会有类似观点,认为没有造成什么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未免太严重了,对劳动者不公平。 持这样观点的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全部
某外企保洁员工因贪小便宜,趁无人注意时偷偷将公司的几卷卫生纸塞进自己包里带回了家,后因公司安保部在查看日常视频监控时被发现,其本人亦承认错误并送回了卫生纸。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中“有任何窃取、侵占公司财物行为的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后员工提起仲裁,辩称其行为并不严重且没有造成公司实际的损失,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过重,该主张还得到了仲裁的支持。像上述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在员工因严重违纪行为被处分时,不少人都会有类似观点,认为没有造成什么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未免太严重了,对劳动者不公平。
持这样观点的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意思,该条规范的是员工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适用该条款的条件包括:1。公司已制定规章制度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2。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违纪行为;3。
规章制度已经规定了员工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前述条件,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证明损失是否存在。以是否存在损失来判断行为是否严重实际上是混淆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与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按照三十九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造成重大损失,而三十九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只要存在相应的行为,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和造成多大损失。
实际上法律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举例来说,加油站的规章制度可以规定加油工在工作岗位上严禁吸烟,违反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补偿。因为这种行为极可能引发爆炸,造成重大人身及财产伤亡,所以一旦发现加油工有这样的行为,单位当然可以行使解除权,而不是说要等到发生了抽烟引发爆炸等严重后果才可以解除。
同样的道理,对于前述案例的员工来说,其偷拿的虽然只是几卷不值钱的卫生纸,但是其行为性质很恶劣,因为这属于盗窃行为,是员工的品性问题,品性不端是绝大部分企业都无法容忍的行为。虽然这次偷的是卫生纸,下次就可能是电脑或汽车,难道非得出现这样的后果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因此,以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来判定其行为性质是不合理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而言,有如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有着指引、规范、评价、预测、教育的作用,对小偷小摸加以严肃处理,将对其他员工的行为有着警示、预防等作用。因此,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要证明发生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证明是否造成损失。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法律将规章制度制订的权限完全赋予用人单位,尽管需经民主程序,但用人单位基本上主导着规章制度的制订及修改,因此,对于某些用人单位利用这种权限制订苛刻的制度,将非常轻微的行为也一律规定为严重违纪,则裁判机关在个案适用时完全可以否定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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