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进口药品有什么规定?
国家对进口药品有以下规定:
(1)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2)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査,经审査 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 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 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 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全部
国家对进口药品有以下规定:
(1)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2)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査,经审査 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 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
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 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査检验,并依照规定收取检验费。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4)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②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査;对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进口的应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处理。 (6)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未在生产国家或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照 《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口。
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 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 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7)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该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8)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査,提交 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 口药品逐批进行抽査检验,但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况的除外。
(9)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査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审核批 准。检验不合格或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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