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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实名制有何特点?

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实名制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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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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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实行的是有限网络实名制。《网络安全法》第 24条规定:在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固定电话、移 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安全法》明 确了实名制的范围,而非所有的网络行为都需要实名制。 比如微信、微博、社交应用软件、即时通讯工具的注册 和使用,仍然可以使用匿名信息,不必向运营商或者服 务商提供真实身份。  网络实名制之所以引起人们如此重视,是因为网络 实名的背后交缠着“言论自由”“舆论监督”“避免公权 力侵害” “因言获罪的担忧” “个人信息保密与维护”等 众多法律问题。
  网络已经成为公民表达意见、参与政治 与社会生活的主要途径之一,网络实名制进程将会对公 民既存的言论自由“权利一义务一责任”体系造成改变、 产生冲击。  政府推动实名制,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公民选择实 名或匿名在网络上发言,属于一种私权利行为。
  以公权 力限制私权利,必须有正当且必要的理由。实名制之利 在于社会公益,可以有效杜绝网络谣言、诽镑,净化网 络环境。而实名制之弊在于缩减了公民的言论空间及其 隐蔽性,将个人信息更多地暴露于公权力的监管之下。
    就行政机关推动实名制的本意而言,是为了更好地 维持社会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其目的是正当的。然而,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根源在于民意基础,应符合公民全体 或绝大部分的意愿。
  除目的正当、手段正当之外,考量 网络实名制正当性还应从权益保护的比例关系来看,力求社会公益与公民私权达成平衡。  任何制度都是对权利 的限制,但是正当的限制是一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 障,而不正当的限制就是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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