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和开发四荒的程序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四荒”资源的承包,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 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 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996年中央的政策提出,农村“四 荒”资源属当地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施承包、租赁或拍卖 “四荒”使用权之前,必须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 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应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拟订方案,要规定 治理开发“四荒”的范围、期限、方式(承包、租赁、拍卖等)与程序,估价标 准,明确治理开发...全部
《土地管理法》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四荒”资源的承包,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 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 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996年中央的政策提出,农村“四 荒”资源属当地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施承包、租赁或拍卖 “四荒”使用权之前,必须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 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应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拟订方案,要规定 治理开发“四荒”的范围、期限、方式(承包、租赁、拍卖等)与程序,估价标 准,明确治理开发的内容和要求等,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依 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办理有关批准 手续。如果承包、租赁或拍卖的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 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他方式承 包农村土地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发 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法律和政策之所以明确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四 荒”资源时要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主要是为了保 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利益,防止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者其他个别人员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构成侵害。
“四荒”属于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共同所有,因此,在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时,应充分 考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作为共同所有人的决策权利。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或 协议。
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从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有权利、促进农户的经济民主角度出发,法律设定了程序性规定。发包方发包时应履行下列程序:(1)由集体管理机构提出包括发包方式、承包期限、维权底线、应包条件 等内容的发包方案;(2)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农户会议讨论发包方案,表 决权总数的2/3以上成员同意有效;(3)公布发包方案,选择承包者。
方案为定价发包的,可以抓阄或其他公 平的方式决定承包者;采取竞价承包的,由报名承包者自报承包金,管理机构择 优确定承包者;(4)协商承包事宜,公布承包人及协商承包结果;(5)依法报批,签订承包合同。
程序的公开、公正保证了“四荒”等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承包合同 得到全面履行,防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受到损害。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