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无罪推理,能举个例子加以说明吗?
2003年7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甘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消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2002)武中刑一号第28号刑事判决,发回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乡计划生育站站长王炳琪、乡党委副书记樊义学等聚众强奸轮奸妇女一案。
随着省高院终审裁定的下达,这一当时在全国引起强烈轰动的案件再次成为武威市群众议论的焦点。为了弄清该案的来龙去脉,本报记者在武威市进行了深入采访。本报自今日起,连续刊发记者在武威采写的系列报道。
“乡干部轮奸农村少妇案”报道之一--少妇报案引发惊天大案
核心提示:2001年11月20日,武威市凉州区谢...全部
2003年7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甘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消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2002)武中刑一号第28号刑事判决,发回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乡计划生育站站长王炳琪、乡党委副书记樊义学等聚众强奸轮奸妇女一案。
随着省高院终审裁定的下达,这一当时在全国引起强烈轰动的案件再次成为武威市群众议论的焦点。为了弄清该案的来龙去脉,本报记者在武威市进行了深入采访。本报自今日起,连续刊发记者在武威采写的系列报道。
“乡干部轮奸农村少妇案”报道之一--少妇报案引发惊天大案
核心提示:2001年11月20日,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五坝村5组农民严琴(化名)到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报称,自己于20天前即2001年10月31日被乡干部王炳琪、樊义学、乡政府司机赵永胜、本村村委会主任谢金寿、本村农民石生海5人奸轮。
严琴的报案,引发了甘肃乃至全国罕见的乡政府干部聚众强奸、轮奸妇女案。
(1)严琴到公安局报案:我被人轮奸了
2001年11月20日,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五坝村新婚不久的青年农民严琴在丈夫金玉(化名)的陪同下,来到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到了公安局后,严琴和金玉声称自己来报案。
听说严琴被人轮奸,公安局接待民警感到事关重大,很快将严琴夫妇带到了刑侦大队详细了解情况。到刑侦大队后,严琴向办案人员递上了自己本月25日书写的报案材料,材料中严琴称自己2001年10月31日下午被本村村委会主任谢金寿的妻子赵桂花以帮忙作饭为由叫到谢金寿家后,乡党委副书记樊义学、乡计划生育站站长王炳琪、乡政府司机赵永胜、谢金寿的干亲家石生海先后多次强行将自己奸污,在自己被奸污的过程中,谢金寿一直帮奸污的人压自己的胳膊,而赵桂花多次看见这些人强奸自己,在自己发出求救呼声时装做没听见,并鼓励他人强奸自己。
严琴在报案材料的最后,要求依法裁处作案人的政籍、党籍;依法裁处作案六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依法裁处受害人严琴被他人奸轮所导致的人身侮辱、精神摧残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作案人承担。(注:以上请求系严琴、金玉报案材料中原文摘录。
)
(2)公安局问。作案过程令人发指。
根据严琴的报案材料所写的内容,办案人员感到此案极为重大,且案中所涉的犯罪嫌疑人有2名乡政府领导干部、1名乡政府工人,1名村干部。公安人员在严琴报案的同时,为严录下了3份详细的案件经过笔录。
在第一份笔录中,严琴称,2001年10月31日中午1时许,自己正在地里干活,赵桂花到地里喊自己,说是她家里来了几个乡上的领导,让严琴到她家帮忙作饭。自己便随赵桂花到了赵桂花家中。
严琴称,到赵桂花家后,她被叫到西屋里,当时屋里有乡党委副书记樊义学、乡计生站站长王炳琪,赵桂花的丈夫、本村村主任谢金寿、谢金寿的干亲家本村农民石生海4人正在喝酒。
谢金寿见她进屋,便让她给几位一一敬酒,敬完酒后,几个人就开始在她的胸部乱摸,她挣脱往门外走时,被从院子中进门的赵永胜拦住抱回原地,赵永胜、石生海两人又轮番摸了她的胸部。
严琴称,自己被几个人摸了一会后,她趁机跑出了西屋,想赶快逃离这个地方,但当她到大门口时,发现谢金寿家的大门上着锁,她向到赵桂花要钥匙,赵桂花不给。
就在这时,赵永胜从西屋里赶了出来,又将她拉了回去,然后,王炳琪、樊义学把自己拉到了北屋。一场惨无人道的轮奸案拉开了序幕。
严琴称,到了北屋后,王炳琪、樊义学2人动手摸她的胸部,然后谢金寿和樊义学连拉带推把她弄到了炕上,两个人分别压着她的一只胳膊使她脸朝上躺在炕上,赵永胜将她的外衣扒掉,并将她的内衣卷到了脖子处,石生海将她的外裤、线裤、裤头全部扒到了膝盖以下,然后王炳琪第一个上来强奸了自己,紧接着赵永胜对她开始强奸,赵永胜刚离开,石生海开始了强奸,此时屋里的电话响了,一直压着自己胳膊的谢金寿下炕接电话,然后屋里的5个人全部离开了屋子。
严琴叙称,这5个人从北屋里出来后,王炳琪、樊义学、赵永胜开车离开了村子,她接着要走时,赵桂花将大门锁上并喊:“石生海快来”,石生海来后又将她拉到了北屋,与谢金寿将她抢到了炕上,再次将她的上衣卷到了脖子处,谢金寿用手摸其胸部,石生海则将其裤子抹到了大腿以下,然后脱掉裤子骑到了她身上,对其进行了再次强奸。
严琴称,在王炳琪强奸她时,赵桂花从外面进到房中看见了整个过程,她喊赵桂花让帮忙放了自己,赵桂花不但不理,反而在地下给他们倒水,当时谢金寿说了句:“我的老婆在呢,我不干了”,赵桂花还说,“你放心把你的事做去,我出去了。
”乡干部走后,石生海第二次强奸她时,赵桂花也在屋里,给她说:“你放心,不要管他们,他们喝醉着酒,又不能干个啥。”并劝她:“我们武威的乡俗就是这样的。”直到最后才说了一句:“你们玩就玩一下,一回又一回的,太过分了。
”
(3)六名嫌疑人先后被抓获
据严琴叙称,使办案人员十分震惊,光天化日之下,乡党委副书记带人以检查工作为名,在村长家对一名农村妇女进行轮奸,且在轮奸过程中,有人在压胳膊压腿,强奸者都是脱光裤子排队奸污受害者,这种只有在电影中才有的情节,竟然在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乡活脱脱地发生了!
当天晚上,凉州区公安局民警很快出去,先后将王炳琪、樊义学、赵永胜、谢金寿和石生海5人以到派出所了解情况为名控制了起来,晚10时许,5名轮奸妇女的嫌疑人被带到了凉州区公安局。
11月24日,公安局将该案的第6名嫌疑人抓获后带到了公安局。
2001年11月29日,凉州区公安局派侦察技术人员前往谢金寿家中,提取了床单等作案现场物证,技术人员对现场拍了照片。至此本案正式成立,嫌疑人全部落网,进入预审阶段。
本报记者柴用君张湖河
“乡干部强奸农村妇女案”报道之二--嫌疑人先后交代强奸事实
1石生海交代:赵永胜、王炳琪强奸了严琴
2001年11月21日,石生海在第一次审讯中,交代了强奸严琴的过程。
据石生海交代,事发当天,他们几人在谢金寿家喝酒的过程中,先是将严琴抱住摸了其胸部,然后将其拉到北书房,他亲眼看见赵永胜将严琴强奸,而其他人对其有无实施强奸他不知道。当天的第2份审讯笔录显示,赵永胜强奸完严琴后,他和谢金寿、王炳琪、樊义学4人在西屋喝酒,赵永胜回来后,王炳琪、樊义学先后出了西屋,每人出去的时间大约为三、四分钟。
乡上的干部走后,他和谢金寿又将严琴拉到北房,在摸严琴胸部时被赵桂花喝止。
11月23日,石生海再次对强奸事实进行了补充,此次审讯,石生海交代对乡上干部走后,自己和谢金寿将严琴弄到北房坑上后,不但摸了严琴的胸部,他还将严琴的裤子褪到了小腿处,自己也将裤子脱了,只是由于赵桂花制止而没有强奸。
2001年12月31日,凉州区公安分局在宣布对石生海的逮捕证时,再次审问了石生海,此次审讯,石生海交代,案发当时,自己和樊义学、谢金寿都在北房,眼看着赵永胜、王炳琪先后奸污了严琴,当时严琴躺在炕上,裤子被脱去,赵永胜、王炳琪两人裤子全部脱至小腿部,在地下站着,先是赵永胜奸污了严琴,紧接着王炳琪对严琴实施了奸污。
2王炳琪交代:4人强奸了严琴
2001年11月20日,王炳琪交代,案发当天,严琴到西房给大家敬酒期间,他在赵永胜的帮助下摸了严琴的胸部。然后他和樊义学、赵永胜开车离开了谢金寿家。
2001年11月23日,王炳琪对整个案情再一次进行了详细交代,据王炳琪讲,案发当天几个人在北房中,赵永胜将严琴接到坑上,先将其上衣卷到脖子以上,之后将严琴的裤子褪到小腿以下,由他和石生海各压着严的一条胳膊,先是樊义学对严琴进行了强奸,然后依次是自己、赵永胜、石生海对严琴进行了强奸,由于谢金寿妻子赵桂花在家,所以谢金寿没有对严琴实施强奸。
事后,他和樊义学、赵永胜离开前专门嘱咐谢金寿将此事压一下,千万不让严琴到外面乱讲。2001年11月23日的另一份笔录中,王炳琪将自己当天的前一次供述再次推翻,只承认自己曾在严琴的胸部摸了一把。
3赵永胜交代:
2001年11月20日,谢河乡政府小车司机的赵永胜对当天的案情的交代笔录中,承认当天石生海摸了严琴的胸部2次,后他们吃喝完就返回了乡上。
2001年11月22日,赵永胜的交代笔录显示,赵又承认自己和石生海、王炳琪、谢金寿等4人都先后摸了严琴的胸部,并承认后来将严琴压在坑上,樊义学、谢金寿各压着严琴的一条胳膊,先是王炳琪强奸了严琴,然后是自己,谢金寿、石生海先后强奸了严琴,后又改口说谢金寿没有强奸严琴,在他们强奸严琴时,赵桂花进来看见后,马上出了房门。
2001年11月23日,赵永胜在审讯笔录中再次将全部强奸事实推翻,只承认当天在谢金寿家喝了酒,没有干任何事情。
4樊义学交代:没人奸污过严琴
2001年11月20日,11月21日及2002年1月7日,2002年1月18日,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对樊义学做的4份审讯笔录显示,樊义学每次都仅承认在喝酒的过程中石生海乘机摸过严琴的胸部,其他人没有对严琴进行过任何侮辱行为。
在所有审讯记录中,唯有樊义学的审讯笔录前后一致。
5谢金寿交代:在凉州区公安分局审讯谢金寿的笔录中,谢金寿开始说石生海、赵永胜摸了严琴的胸部,后又说赵永胜和王炳琪在樊义学的帮助下强奸了严琴,最后一次审讯时又说只有石生海在乡上的干部离开后摸了严琴的胸部。
一支钢笔和2枚纽扣成证据
严琴到凉州区公安分局报案时,为公安部门提供了2枚纽扣和1枝钢笔,称2枚纽扣为谢金寿和石生海强奸自己时,她乘机将石生海的1枚纽扣撕下后装起来了,谢金寿的纽扣是自己用嘴咬下来的,而钢笔则是王炳琪在自己身上时从其口袋中滑出后,她乘机压在身子下面,他们强奸完出去后,她顺手装进了口袋。
经公安部门调查证实,2枚纽扣正是事发当天谢金寿和石生海所穿衣服上的纽扣,王炳琪也承认钢笔是自己的,但在何时丢的已记不清了。
在进行大量审讯和对证物鉴定后,公安部门认为乡村干部集体强奸案成立。
2001年11月29日,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区公安分局报请凉州区检察院批准,正式逮捕了樊义学、王炳琪、赵永胜、石生海、谢金寿和赵桂花等6名犯罪嫌疑人。
本报记者柴用君、张湖河
经2002年4月23日,4月24日,同年8月12日3天的庭审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于2002年12月14日作出了初审判决,6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了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至此该案一审过程宣告结束。
“乡干部强奸农村妇女案”之三--嫌疑人各领其刑
1)首次庭审吸引众人关注
2002年4月23日,“谢河乡干部集体轮奸妇女案”在武威市第一次开庭审理。
由于此案的案情重大,众多媒体的记者云集武威,都想现场参加旁听庭审过程,但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采取了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记者们只好在庭外徘徊,等待庭审结束后采访。
武威市以及该案事发地谢河乡的干部群众有近200人赶到法庭外,希望亲自观看庭审过程。
谢河乡五坝村的村民当天租了辆中巴车赶到法庭,所有到现场的人包括被告的亲属都未被批准进入庭审现场。
2)被告否认强奸事实
2001年4月月23日上午10时,庭审正式开始。在整个审理过程中,除樊义学外,其余5名被告均将预审时的供述推翻。
王炳琪在法庭上供述,从2001年11月20日被抓至11月21日晚的一天一夜中,公安机关只给他吃了一个饼子;11月22日晚11时许,公安人员让他接了赵永胜用内部电话打来的一个电话,赵在电话中说公安人员问的问题他全承认了。
在各种压力之下自己才违心编造了强奸严琴的事实。赵永胜在庭审中称,他们自始至终没有调戏过严琴,更谈不上强奸,由于公安局审问人员3天3夜不让睡觉,不给东西吃才被迫编造了强奸严琴的情节,有的情节还是在公安人员的提示下编造的。
他在公安人员的要求下用内部电话给其他被告打电话,告诉他们自己已招了。石生海在接受审判时说,自己被抓后,公安人员多次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对自己进行了殴打,其中两颗牙被打掉,腿部被打伤,被逼无奈之下只好按公安人员的要求承认强奸了严琴。
谢金寿在庭审中供述,公安人员预审时对自己进行了毒打,还将石生海和赵永胜的讯问笔录给自己看过。经过公安机关的多种高压手段后自己全部按公安人员的要求招供了案情。被告人赵桂花在两天的庭审过程中一直不停地放声哭泣,她说自己不识一个字,不知道公安人员在审讯笔录中写了些什么,后来公安人员给她念笔录时,她说不属实,但公安人员告诉她,男人都招了你还不招,后来公安人员让她捺手印她就捺了,但她从来没有说过有人强奸过严琴。
3)律师质疑证据
庭审中,6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严琴所提供的2枚纽扣虽然材质、外型与被告人谢金寿,石生海的衣服纽扣一致,但这种纽扣在武威的商店里花几分钱就可以买到,不能作为强奸案的证据。
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提取了谢金寿家的几条床单,从床单上只检出了与谢金寿的精液同型的精斑,这很可能是谢金寿与赵桂花过夫妻生活留下的。
关于王炳琪的钢笔在严琴手中的证据,王炳琪的辨护律师提出,严琴在所谓被强奸后曾到乡政府王炳琪的办公室办理准生证,其间严琴完全有机会拿走王炳琪的钢笔。
既便严琴是在谢金寿家拿到王炳琪的钢笔,也不能证明王炳琪就对严琴进行了强奸。
6被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一致指出,从被告人的陈述看,公安机关在预审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情节,公安机关的预审笔录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4)武威中院两次审理
由于庭审中多数被告否认了作案事实,加之被告供述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诱供情节,6被告的律师对案件中的证据提出了质疑。经合议庭合议认定,此案进行补充侦察,对刑讯逼供,诱供等问题进行调查。
最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此案择期进行第2次审理。
20002年8月12日,谢河乡干部集体强奸农妇案再次开庭审理。当天法庭首先传唤了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区分局参与侦察预审此案的民警,民警在法庭上全部否认在预审阶段对被告采取过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被法庭采信。
随后法庭先后对被告进行了提审,并对部分补充证据进行了质证。6被告人的律师当庭进行了无罪辨护。各被告在最后陈述中否认自己犯了罪。经过1天的审理,法庭宣布本案延期宣判。
5)6被告各领其刑
2002年11月14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判当天,法庭内外被前来听判的群众挤得密密匝匝。
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炳琪、赵永胜、石生海、谢金寿、樊义学、赵桂花目无国法,胆大妄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予刑罚。被告人王炳琪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永胜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被告人石生海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被告人谢金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力4年,被告人樊义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被告人赵桂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6被告在听完判决一审后,均表示不服。王炳琪在法庭宣判结束后,凄惨地大叫一声:“冤枉”。石生海则在判决书签收单上签下了“上诉到底”4个字。
本报记者柴用君、张湖河
经过被告人律师和家属的艰难上诉,2003年7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谢河乡干部集体轮奸农妇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撤消了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随着终审裁定的下达,这一已渐被人遗忘了的案件再次引疑了人们的关注。
“乡干部强奸农村妇女案”之四--律师质疑案件审理
9月27日,曾受理过许多大案的甘肃著名律师吴桂英在武威市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对此案的一些疑点进行了剖析。
1)受害人陈述前后不一在受害人严琴的报案材料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严琴陈述了2001年10月31日遭6被告强奸的过程。但吴桂英律师指出,严琴的陈述前后不一,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在报案材料中,严琴称当天先是王炳琪、樊义学将自己强行拉进北房,先是王、樊2人对其进行了强奸,紧接着赵永胜、谢金寿、石生海一个个对自己进行了粗暴的轮奸。下午乡上的干部走后,谢金寿、石生海在赵桂花的配合下再次对自己进行了轮奸。
而在2001年11月20日严琴对公安人员的陈述中,是王炳琪和樊义学将自己拉到北屋的,然后先是赵永胜脱掉了自己裤子,王炳琪、赵永胜和石生海先后强奸了自己。乡上的干部走后,谢金寿和石生海再次将自己拉进北房,脱掉裤子后她就昏了过去,大约1个小时才醒来,在此期间,他们二人是否强奸了自己不知道了。
吴律师分析,作为一个女人,在受到如此大的伤害之后决不可能轻易将当时的情形在10天之后就忘记了。一会说5个人强奸了自己,一会又说3个人强奸了自己。显然严琴的说法前后是矛盾的。
2)证人证明严琴说谎据严琴讲,她被5人多次强奸时,自己的衣服被他们撕破了,她出来后到一名叫杨淑花的村民家借针缝了衣服。
严琴的公公谢发仁讲,当天严琴回家后,见严琴脸上全是紫色的,头发也乱着,后来还昏倒过3次。但当吴桂英律师询问杨淑花时,杨淑花证实,当天下午严琴是到她家借过针线缝了衣服,但来时脸色无任何变化,头发也很整齐,自始至终是笑嘻嘻的。
据此,吴律师推断,严琴的公公谢发仁在公安人员调查时说了谎。
3)受害人所述,强奸过程不合逻辑据严琴讲,5名嫌疑人强奸自己时,王炳琪只2至3分钟就射了精,而当时这5人已喝完近4斤酒,由于赵永胜还要驾车回乡上,所以其他4人每人都喝了约8两白酒。
按照生理常识,酒后性交时人的射精时间将大大推后,王炳琪在喝完8两酒只性交2至3分钟就射精,与科学常识相背。即便不喝酒的人,性交时间2分钟就射精,说明此有是早泄患者,而王炳琪的生理正常,不可能性交2分钟就射精。
说明严琴在不懂科学常识的情况下撒了谎。严琴讲,5个人强奸自己时,2个人压着胳膊,3个人排着队强奸自己,1个人强奸时另4个人在旁边观看,赵桂英作为一名不识字的农村妇女,思想很封建,进门看见几个男人强奸严琴,还说“你们玩,我出去了”。
吴律师认为,这些情节在仍然闭塞的甘肃农村发生,任何有头脑的人都不会相信。
4)审讯笔录前后矛盾吴律师边向记者出示对6名犯罪嫌疑人的预审讯问笔录,边给记者分析说,在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区公安分局对6名嫌疑人的审讯笔录中,除樊义学的几次审讯笔录基本一致以外,其他几名嫌疑人所交代的强奸地点、强奸的次序,哪个人实施了强奸,哪个人未实施强奸的情节全对不上号。
几名嫌疑人的交代出现的反复较多。这些足以说明他们是在强大的审讯攻势下依据公安人员的指示,编造出了这个故事,且故事编造的不甚圆满。就凭这些不能相互印证的,前后矛盾的交代为6名被告定罪,完全是对人的不负责责任。
5)审讯方式严重违法吴律师指出,在她会见被告时,被告石生海每次都对自己说他的供述是在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石生海的两个牙齿被公安人员打掉了,虽然办案民警在第2次开庭时对此矢口否认,但事实就是事实,有庭审时,赵永胜当庭出示了伤口充分说明民警在预审时使用了刑讯逼供的手段。
在2001年最后一次对石生海的审讯笔录中,公安人员最后的一句话是:“我们在讯问中是否对你刑讯逼供了”这句话无疑于“画蛇添足”或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翻版。按照一般常识,公安人员在侦破案件过程中严禁同案嫌疑人见面,但凉州区公安人员为了使几名嫌疑人招供,竟然使用内部电话,让嫌疑人互相“规劝”对方,这种侦破技术真是让人无法理解。
6)证据不能证明案件吴律师指出,本案的最有力证据就是严琴所提供的2枚纽扣和1支钢笔,严琴开始说纽扣是她在谢金寿、石生海身上拽下来的,后又说谢金寿的纽扣是在地上拾的,石生海的扣子是自己的衣服挂下来的,这种说法本身就有矛盾,加上这种随处可以购到的东西如何可以做为证据?王炳琪的钢笔在喝酒过程中可能会丢失,也可以在王炳琪的办公室得到,这怎么能作为证据?严琴称自己被强奸后将内衣、内裤全部用洗衣粉洗干净了,既便如此,也应当庭出示,严琴被5名男人强奸后,连续昏倒过几次,为何不到医院治疗,获取充分证据。
严琴在遭强奸后过了整20天才到公安机关报案,这期间她有充分时间“编故事”,可惜故事还没编圆满,就这样一个故事竟导致6人进行监狱,令人不解。
吴律师还对公安人员调查取证方式提出了质疑,在公安人员调查严琴遭强奸后曾缝过衣服的杨淑花时,竟然让严琴到证人家将杨淑花叫到严琴家讯问,后来在讯问笔录中将关乎此案最重要的严琴的脸色究竟如何?头发是否很乱等情节没有显示,不知是公安人员缺乏调查常识还是有意不写入笔录。
吴律师指出,目前我国的审讯方式都是适用“无罪推理”审讯方式,而此案中公安人员先入为主,完全按照“有罪推理”的审讯方式,即在案件侦破前公安人员已将6名嫌疑人在思想中定为“有罪”,再按“有罪”的方向进行审讯。
直至“案件完全侦破”。这种做法与现行审讯政策相违背。
7)判决违背了“疑罪从无”审判方式吴律师说,目前,我国审判制度遵从“疑罪从无”的审判形式,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即使怀疑嫌疑人有罪,也应以无罪判决,这样可以避免错误判决而使嫌疑人蹲冤狱,而本案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合议庭仍判处嫌疑人有罪,这是与“疑罪从无”的判决方式相违背的。
吴律师分析认为,由于此案经全国各新闻媒体、各大网站报道后,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这种报道给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合议庭的判决不能排除有庭外压力作用的可能性。
目前,各嫌疑人的亲属已聘请律师,积极准备再审开庭时进行辩护,届时一审时的疑点必将被解开。
本报记者柴用君、张湖河
“谢河乡干部集体轮奸妇女案”案发后,几名嫌疑人的家庭蒙受了巨大的损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发还重审裁定,使得6名嫌疑人及其亲属看到了一线希望。
但记者采访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时感到,6名被告要想得到无罪判决的结果,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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