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应怎样理解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的问题只要结合《继承法》的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好理解了! 1。《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就是《继承法》所规定的五种立遗嘱的方式(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方式的遗嘱)...全部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的问题只要结合《继承法》的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好理解了! 1。《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就是《继承法》所规定的五种立遗嘱的方式(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方式的遗嘱)。其中,因为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而其他的遗嘱方式所立遗嘱,都不如公正遗嘱的证明效力高! 2。
《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全文是——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咋一看,第二十条的第一款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与第三款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似乎相互矛盾!这或许就是引起楼主的困惑之因! 实际上,并不矛盾!第二十条的第三款,是特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这些证明效力较低的遗嘱,不能起到直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果!原因就是在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证明效力低于公证遗嘱!所以《继承法》作出这一特别规定。
3。当然,《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已经作出的公证遗嘱,就一定不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而是要采取新的公证遗嘱(必须是公证方式),来变更以前已经作出的公证遗嘱。立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继承法》不可能限制立遗嘱人自愿改变自己的遗嘱内容的!只是对于改变(变更)公证遗嘱的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通常的做法,就是由立遗嘱人再找公证机关,新作一份公证遗嘱(内容一般要与以前已经作出的公证遗嘱的内容不一样),来替代或者说来变更以前的公证遗嘱。
简言之,就是:以后作的、新的公证遗嘱,来替代先前的、老的公证遗嘱。
注意:因为立遗嘱人以前所作的遗嘱,是因为立遗嘱人的遗嘱意思发生变化,而需要再作新的遗嘱(当然必须是公证方式),并不是公证机关的公证有过失,所以,公证机关是不会撤销以前已经作出的公证遗嘱的(这不符合公证机关的工作程序,只有对于公证有过失的公证文书,公证机关才会撤销的)! 因此,对于已经存在的公证遗嘱,只有通过立遗嘱人再作新的公证遗嘱,来变更(或者说替代)以前的公证遗嘱,才能够真正起到变更(原有的)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以上意见,供参考!希望对楼主有所帮助! 参考资料:资深的racinglion律师竭诚帮助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