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
服的;。
(2)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 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
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 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 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 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 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 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 酬权、休息休假权、
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
有依法履行的;
(7) 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 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